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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
3月1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答记者问。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银保监会表示,出台通知的主要目的是,受疫情影响,不少企业复工复产延期,中小微企业开工率不足,现金流收入大幅减少,流动性压力亟需纾解,有必要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出台针对性的帮扶政策。
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将有助于缓解企业财务支出和流动性压力,给予企业一段时间的缓冲期,有利于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支持实体经济恢复发展。
银保监会称,本政策强调精准支持,重点帮扶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不搞一刀切。
关于延期还本付息,银保监会介绍,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期间,如果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可以向银行提出延期申请。银行可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和经营状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以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而对于需要延期支付的贷款利息,其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同时,监管政策方面,银保监会说,对于1月25日至6月30日期间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但企业复工复产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正常经营,如果这些企业仍不能按时正常还本付息,贷款该认定为不良的就要认定为不良。
另外,货币政策方面,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持银行负债端平稳接续。
财政政策方面,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的经营考核,应充分考虑应对疫情、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特殊因素,给予合理评价。
自然资源部宣布将加快《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改和配套政策出台
2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消息,2月23日下午、24日下午、28日上午,自然资源部先后召开部党组扩大会议、部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视频会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省会城市)视频会议。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其中针对地方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会议指出,一是如何做好新旧《土地管理法》实施政策衔接。
自然资源部将加快推进《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改和配套政策出台,即将公开征求意见;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审批,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二是如何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然资源部已陆续下发了部署文件、编制规范、技术指南以及生态红线、保护区中存在的各种冲突解决方案,部里正按照“充分体现党中央精神、广泛凝聚全社会智慧”的要求,形成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的框架,再深化、细化重大问题。
而各地要按照部署要求,立足国土“三调”基础,深化自然地理空间承载格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格局等方面研究,做好各种控制线调整准备工作,有序推进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三是如何做实国土“三调”工作。国务院三调办已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优化工作流程,调整工作重点。
各地要在疫情期间集中力量做好内业工作。当前仍要聚焦现状数据真实性,深入分析现状真实性与现状合理性的关系、准确分析“三调”与“二调”数据的变化。
四是如何加大疫情结束后的土地供应。自然资源部已报请国务院同意,今年开始改革土地计划管理方式,不再采取因素法分解指标,实行土地要素支撑跟着项目走,总量指标完全可以满足需求。
各地要积极对接建设项目储备,做实做深项目前期工作,并继续加大力度盘活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各地要按照住宅用地公告供应量和住宅用地完成交易量双口径统计的要求,准确反映政府土地供应和市场供需关系,合理增加住宅用地公告供应量。
五是如何加快建设用地审批。今年以来,部里结合《土地管理法》修改,推进下放土地审批权改革,采取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加密会审频次等方式,进一步加快用地用矿用海审批。
会议指,有关地方要抓紧做好基础准备,确保下放审批“接得住、管得好”,按时完成土地审批有关补正工作,各地要继续探索“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当前,要集中力量、全面完成已经受理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一季度内现有存量项目审批清零,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全力保障后续建设项目落地。
六是如何加强执法工作。在疫情期间,要动用遥感卫星等各种技术手段,结合已有专项执法数据库,合理比例进行样本抽查,确保有关专项整治行动按节奏完成。
沪深交易所跟进落实新《证券法》 包括推进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等
3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当日起施行。深交所及上交所均发表文章,细述将如何做好具体落实工作。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上交所表示,要着重抓好与新《证券法》贯彻落实相关的配套保障,主要包括三项:一是完成对现行业务规则体系的系统性清理,集中废止30余件具体业务规则,其中包含与新《证券法》不相适应的相关规定。
二是根据新《证券法》确立的市场化原则,精简优化交易所业务办理程序和要求,取消股票、期权等产品业务办理证明材料11项。
三是落实新《证券法》强化信息披露的要求,完成大额持股信息披露和报送技术改造,同时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要求。
同时要做好五方面工作,一是认真落实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部署。上交所称,自2020年3月1日起,申请面向普通投资者或者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的,由本所负责发行上市受理、审核,并由中国证监会进行发行注册。
二是强化信息披露一线监管力度。新《证券法》进一步强化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责任,交易所对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监督职责同步强化。
三是完善上市公司退市配套制度。新《证券法》不再规定证券退市的具体情形及暂停上市等实施程序,明确由证券交易所进行规定,为完善退市制度留下了充足的法律空间。
四是细化完善证券交易制度。新《证券法》着力完善了证券交易制度,充实了禁止的交易行为,增加股份减持、程序化交易监管制度,完善证券交易所防控市场风险、维护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
五是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着力夯实了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和机制,同时要求证券交易所遵守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
另一方面,深交所提出要六大维度完善制度供给。
包括,推动注册制改革落地。适应市场改革发展需要,推进证券公开发行审核相关配套规则起草修订。落实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
同时,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充分借鉴科创板成功经验,推动制定在创业板试点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总体方案,研究完善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等制度,扩大板块包容性和覆盖面。并深化退市制度改革,简化退市程序,优化退市指标,丰富退出渠道,促进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
注册制实施后,不再区分“大小公募”债券,所有拟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均由深交所受理、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仍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深交所提出,要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构建以《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为主体,以行业和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为两翼,以办理指南等为支撑的上市公司信披规则体系。
同时,推进规则“瘦身”,将主板、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合二为一。增强规则适应性,丰富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序列,完善公开承诺规则基础。
深交所还提出,要提升一线监管效能,强化精准监管,提高监管透明度,并提升依法监管水平。
另外,要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完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总结先行赔付成功经验,推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新证券法投教宣传。
深交所最后提出,要优化交易基础制度。另外,要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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